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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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院銓敘部提案修正考績法,增定優等5%,並訂丙等比例3%引發各界爭議,而馬政府也一如所料,遇壓力就退縮,整個考績法改革功敗垂成、虛晃一招。以個人任職過人事行政局、擔任過銓敘部政務次長的經驗而言,這是一個正確的改革方向,如果只擔心選票流失而對此改革猶豫停滯的話,所謂「丟選票,也要改革」,不過是一句喊的響亮的假口號罷了。

其實,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建構存在著濃厚的「特別權力關係」的概念,因此對公務員的保障繁複而多元,但對政府效率的提升與公務員績效的促成卻非其設計之重點,因為其目的在籠絡公務員族群、穩定政權,而非提昇政府效率。也正因如此,考績法長期以來流於公務員獲得考績獎金、晉俸升級的方式(考績獲甲、乙等皆可領取年終獎金,並晉俸一級),而非賞善罰惡、提昇效率的制度。在扁政府時代,推動考績甲等比例不得超過75%的改革(行政機關甲等比例超過85%、90%的比比皆是,完全無法反映機關的真正績效)就曾經遭受來自公務員內部或其他反改革勢力的強力反彈,後因為阿扁總統、考試院、銓敘部、人事局堅持貫徹終獲落實。而此番增列優等5%及丙等比例3%的限制的改革,也是對表現優異的公務員有一優等的激勵,並對表現極差的公務員建立退場機制(累積三次丙等,可以資譴),是一個方向正確的改革。

更何況,縱觀過去歷史,從1988 ~ 2008二十年來,整個偌大的公務體系,曾經得到考績丙等的不過9866人,約佔整體公務員0.3%,而且多為違反風紀的警察或長期曠職的公務員,對這些表現不佳的公務員有所警惕,也是一個改革的開端,實在沒有遲緩改革的顧慮。

任何的改革都會遭逢既得利益者的反彈與抗爭,但能否堅持改革,對制度與國家做正面的努力與推動就端看在位者的決心與技巧了,如果只擔心選票流失而對此改革猶豫停滯的話,所謂「丟選票,也要改革」,不過是一句喊的響亮的假口號罷了。 http://bit.ly/bn1BbJ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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